記者7日獲悉,濟南市擬對《濟南市城市建設綜合配套費征收管理辦法》(濟政發(fā)﹝2003﹞3號)進行修改,目前正在公開征求社會意見。征求意見稿明確開發(fā)商不得以任何名義向購房者收取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屬政府性基金,是濟南市政府按城市總體規(guī)劃要求,為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籌集的,專項用于建設項目規(guī)劃紅線以外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財政性資金,包括城建綜合配套費和專項配套費。其中,城建綜合配套費是用于建設項目規(guī)劃紅線以外的市政道路、橋梁、環(huán)衛(wèi)、綠化、排水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專項資金。專項配套費是用于建設項目規(guī)劃紅線以外的供水、供氣、供熱等專業(yè)設施建設的專項資金。
征求意見稿中提出,在濟南市范圍內國有土地上以及市政府批準的集體土地上新建、改建、擴建各類房屋建設項目的單位和個人,均應依據(jù)本辦法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照房屋建設項目總建筑面積計收,征收標準為246元/平方米,其中:城建綜合配套費122元/平方米;專項配套費124元/平方米(包含供水26元/平方米,供氣20元/平方米,供熱78元/平方米)。
建設單位或個人應在領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前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凡未按規(guī)定繳納配套費的建設項目,市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xù)。
對已建成需分項配套供水、供氣、供熱等設施的建設項目,需在行業(yè)管理部門組織相關供水、供氣、供熱等專營單位評估并出具意見后,據(jù)本辦法單項標準繳納專項配套費。
同時,建設單位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后,供水、供氣、供熱等專營單位,不得再以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名義收取其他費用。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在商品房銷售中,也不得以任何名義和方式向購房者收取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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