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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收毒資 幫丈夫藏毒 山東公布5起毒品典型案例

    2018-06-25 18:16:22  |  來源:大眾網(wǎng)  |  作者:  |  閱讀:次  字號: T   T
     

      2015年1月,林某某(已判刑)與被告人羅某某、“阿中” (在逃)等人在廣東省普寧市租用他人房屋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1月12日,羅某某在林某某的安排下,與“阿中”等人用廂式貨車將已制造的毒品成品、半成品及制毒工具向他處轉(zhuǎn)移。當車行至廣東省揭陽市普惠高速公路某收費站時,見有公安人員執(zhí)勤,即棄車逃跑。公安人員從車內(nèi)查獲脫水機、真空泵等制毒工具一宗、晶體3袋共重92 800克、固液混合物16桶(晶體重21 600克、液體重457 600克)。經(jīng)檢驗,繳獲的晶體及固液混合物中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15年1月16日,林某某購進125千克麻黃素。后林某某與羅某某、“阿中”等人將該麻黃素運至陸豐市博美鎮(zhèn)一處房屋用于制造毒品。在林某某的安排下,“阿中”等人負責制造毒品,羅某某負責幫助搬運物品和看管。2015年1月27日,公安人員在該房屋處將林某某、羅某某抓獲,當場查獲振蕩器、真空泵等制毒工具一宗、晶體1袋重20 800克,固液混合物7桶、固液混合物7盆和固液混合物2杯(其中,晶體計重73 320克、液體計重219 780克)。經(jīng)檢驗,繳獲的晶體和固液混合物中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綜上,被告人羅某某幫助林某某運輸、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885 900克。

      【裁判結(jié)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羅某某違反國家毒品管理規(guī)定,幫助林某某運輸、制造甲基苯丙胺類毒品數(shù)量大,其行為構(gòu)成運輸、制造毒品罪,依法應(yīng)予以懲處。被告人羅某某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依法應(yīng)從重處罰。被告人羅某某在運輸、制造毒品的共同犯罪中系從犯,對其所犯運輸、制造毒品依法予以減輕處罰。據(jù)此,以運輸、制造毒品罪判處被告人羅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三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系一起幫助運輸、制造毒品的典型案例。被告人羅某某由于與被告人林某某關(guān)系較好,在明知林某某是制造毒品的人員,仍然幫助林某某運輸、制造毒品,羅某某主觀上只講“哥們義氣”,法制觀念淡薄,沒有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已構(gòu)成嚴重犯罪。鑒于其在共同的運輸、制造毒品犯罪中所起作用較小,僅實施了有限的幫助行為,系從犯,法院依法對其減輕處罰。建議廣大青年,尤其是務(wù)工人員一定要提高警惕,對違法活動堅決不參與,不可存在僥幸心理,盲目講義氣,一旦觸犯了刑法受到處罰就悔之晚矣。

      案例四:被告人袁某某窩藏、轉(zhuǎn)移毒品案

      關(guān)鍵詞:明知 窩藏 轉(zhuǎn)移

      【基本情況】被告人袁某某,女,漢族,1980年3月15日出生于山東省青島市,無業(yè)。2016年12月26日20時許,被告人袁某某明知其丈夫王某販賣毒品,仍將其藏匿于青島市城陽區(qū)的家中書架上的甲基苯丙胺49.04克轉(zhuǎn)移、藏匿至樓下儲藏室中。

      【裁判結(jié)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袁某某明知是毒品而窩藏、轉(zhuǎn)移,其行為構(gòu)成窩藏、轉(zhuǎn)移毒品罪,依法應(yīng)予懲處。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綜合考慮被告人袁某某的具體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社會危害性、人身危險性等因素,依法以窩藏、轉(zhuǎn)移毒品罪判處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明知是毒品而為販毒人員窩藏、轉(zhuǎn)移的典型案例,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國家的司法秩序。毒品是國家嚴格管制的違禁品,為販毒人員窩藏、轉(zhuǎn)移毒品的行為不僅破壞毒品管理制度,還給司法機關(guān)的偵查、審判等司法活動造成障礙,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此外,事先通謀而為犯罪分子窩藏、轉(zhuǎn)移毒品的,以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共犯論處。

      案例五:被告人李某某運輸毒品案

      關(guān)鍵詞:受雇運輸毒品

      【基本情況】被告人李某某,男,漢族,1976年3月出生。1.2013年9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受雇于盧某(已判刑)將盧某購買的甲基苯丙胺4000克從廣州市運到煙臺市,后盧某在煙臺市販賣牟利。盧某付給被告人李某某報酬1萬余元。

      2.2014年3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再次受雇于盧某將盧某購買的甲基苯丙胺3500克從廣州市運到煙臺市,盧某在煙臺市販賣牟利。盧某付給被告人李某某報酬2000余元。后李某某在煙臺市被公安人員抓獲。

      【裁判結(jié)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規(guī)定,為牟利而運輸毒品,且運輸毒品數(shù)量巨大,其行為構(gòu)成運輸毒品罪,依法應(yīng)予懲處。鑒于李某某在共同運輸毒品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可依法從輕處罰。據(jù)此,以運輸毒品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某無期徒刑,并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

      【典型意義】

      這是一起受雇運輸毒品數(shù)量大的典型案件。單純的運輸毒品犯罪在整個毒品犯罪鏈條中處于中間環(huán)節(jié),使毒品從毒源地等流通、擴散,盡管受雇運輸毒品的犯罪分子相比指使、雇傭者,處于從屬、輔助的受支配地位,且獲利程度相對較低,但由于毒品犯罪的嚴重社會危害性,仍然會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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