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門審查以上四類社會組織直接登記申請時,根據(jù)需要征求有關部門意見或組織專家進行評估。
此外,進一步降低注冊資金標準。全省性社會團體注冊資金不低于3萬元;全省性基金會原始基金不低于400萬元;全省性民辦非企業(yè)單位開辦資金不低于50萬元,其中科技類民辦非企業(yè)單位開辦資金不低于100萬元,以研究院為組織形式的開辦資金不低于200萬元。
成立市縣級社會組織,各地可以在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幅度范圍內,適當降低注冊資金標準。
基金會的登記權限由省民政廳下延至設區(qū)的市和縣(市、區(qū))民政部門,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注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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